最高人民法院:非法代繁行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问题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徐世超文章,以安徽隆平公司诉农哈哈公司案为例,分析非法代繁行为的隐蔽性与主体混杂特点。判决认定农哈哈公司为侵权主体,强调需防止滥用“农民特权”,并主张构建司法与行政保护协调的大保护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徐世超文章,以安徽隆平公司诉农哈哈公司案为例,分析非法代繁行为的隐蔽性与主体混杂特点。判决认定农哈哈公司为侵权主体,强调需防止滥用“农民特权”,并主张构建司法与行政保护协调的大保护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判决中认定,专利权人在确权程序中以“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方式修改原权利要求,若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虽未在原从属权利要求中出现但仍落入原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被维持有效,实施该方案构成侵权。
推荐理由:最高法明确以进一步限定方式修改权利要求后侵权成立,但基于公众信赖利益平衡可对决定日前的侵权行为酌减赔偿。
李锐基于法信网151份判决书,对2019至2022年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进行实证分析。研究涵盖秘密性、价值性与保密性的认定标准,以及“接触+实质相同”的侵权推定规则。文章还探讨了不侵权抗辩、赔偿数额确定及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等司法实践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2221号民事裁定中认定,侵害专利权纠纷审理期间若因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而由法院先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侵权诉讼产生的鉴定费用一般应由原告负担。
推荐理由:裁定明确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导致先行裁驳时鉴定费由原告负担,并指引原告在行政判决撤销无效决定后可另行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5日对(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威马方侵害吉某方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等商业秘密,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375962496亿元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推荐理由:判决确立了大规模挖角背景下技术秘密侵权的整体判断规则,并细化了停止侵害的具体执行措施与迟延履行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种控制胶囊或探针运动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涉案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指出证据1旨在避免拉动或拖拽导致的组织损伤,与本专利利用接触面摩擦力实现翻滚运动的发明构思存在明显差异,且证据1未公开与内壁接触的技术场景。被诉决定基于胶囊在胃肠道内不可避免地接触这一推断,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摩擦力改变支撑点,属于后见之明,缺乏依据。
推荐理由:判决明确当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发明目的缺乏关联或存在反向教导时,难以认定改进动机,为创造性判断中避免后见之明提供了具体裁判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1318号案中认定,当存在多个发明目的时,若权利要求能实现其中部分目的且未限定其他技术特征,不宜引入说明书内容作限缩解释。二审改判认定被诉“背夹电池”产品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判令图某公司赔偿酷某公司经济损失26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派某、蓝某公司在特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推荐理由:最高法明确多发明目的下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纠正一审限缩错误,确立全面覆盖原则优先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南华某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油6019”大豆植物新品种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在全国范围内维权,且品种权的禁止权能效力范围不受授权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或审定区域的限制,在非审定区域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行终485号行政判决书中,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06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7的保护范围清楚。法院指出,虽然权利要求1中两处使用了“同一中心线”,但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的整体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合理确定其分别指代纵向和横向的不同含义,因此不构成《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行终557号行政判决书中,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80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法院认为,鉴于亚马逊网站产品上架时间和图片存在修改可能性,且无直接证据证明对比设计在申请日前公开,博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不能认定涉案外观设计构成现有设计。
推荐理由:二审判决确立了电商平台网页证据的审查标准,明确卖家可编辑上架时间与图片时,仅凭页面显示信息不足以认定现有设计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对扬州四某公司与扬州市联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联某公司向四某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2万元。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5月8日,联某公司在临时保护期内签订购销合同并完成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其跨越临时保护期的交付行为属于合同履行,不构成侵害专利权,但应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支付适当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2025)最高法知民终805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专利权人在授权程序中通过意见陈述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在侵权诉讼中主张适用等同规则纳入保护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涉案专利为杨某波拥有的“狗鞋”发明专利,原告刨某狗公司起诉朱某进侵权并索赔50万元。二审法院结合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维持了一审关于被诉技术方案未落入保护范围的认定,驳回了上诉请求。
推荐理由:判决明确禁止反悔原则在等同侵权中的适用边界,指出授权程序中已排除的技术方案不得再纳入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2025)最高法知民终452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人主张涉案布图设计不符合法定条件时,即使未提起撤销程序,法院也可依法审查其权利基础。本案证据显示涉案布图设计申请登记时间超过首次商业利用时间两年以上,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登记条件,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推荐理由:最高法明确在布图设计侵权案中,即便未启动撤销程序,法院也可直接审查登记条件并拒绝保护超期登记的布图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 (2024)最高法知民终907号 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案,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某公司向发明人王某支付报酬80万元。法院明确职务发明报酬给付应以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为前提,认定自转化成功投产当年起算三至五年提取营业利润。针对举证难问题,法院通过责令单位提交证据及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查明事实,并综合专利贡献率、发明人数量及技术贡献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
推荐理由:最高法明确职务发明报酬以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为前提,并细化举证责任分配与数额计算规则,为类似纠纷提供裁判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2024)最高法知民终1286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江苏维某公司在销售钢筋滚焊机时捆绑搭赠的缠丝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法院指出,虽然赠品未在合同中单独列项计价,但其给付以购买主商品支付对价为前提,获利隐含于主商品利润中,故不影响其销售性质。二审在调查收集证据基础上,改判全额支持专利权人泰州天某公司关于停止侵权及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最高法明确捆绑搭赠虽未单独计价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为认定此类侵权及确定赔偿提供了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广东省东莞市宏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郑某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该案件于2026-09-28发布,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阿斯利康公司与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首次在非垄断案由案件中对涉案《和解协议》是否符合“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外观及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进行了初步审查。
推荐理由:最高法在非垄断案由中首次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进行反垄断初步审查,明确了审查限度与竞争损害分析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51号案中,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因原审法院未向变更后的被告涂某某送达应诉材料,且剥夺熊某某、鲁某某法定答辩期,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院强调须重新送达材料以保障新加入当事人的申请回避、举证等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2021)最高法知民终1298号案,改判确认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签署的“调解协议”全部无效。法院认定该协议虽名为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但核心内容涉及分割市场、限制产销及固定价格,且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无实质关联,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并属于滥用专利权行为。
推荐理由:判决厘清了专利调解协议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界限,指出缺乏实质关联的限制条款构成滥用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947号案中改判支持专利权人盛兴公司,要求高现民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29万元及违约金。法院认定涉案《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系两份独立合同,后者约定的35万元属于设备采购与工程施工费用,而非对原专利许可费的变更。该案明确了“实施专利技术”与“为实施专利而进行的物质条件准备”在法律属性上的区别,维护了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
推荐理由:最高法明确区分专利实施许可与配套交易的法律属性,厘清许可费构成,为技术转化中的合同定性提供裁判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一起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作出法庭成立以来首例对待给付判决,判令委托方北京派尔特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受托方深圳市科烸芯科技有限公司相互履行义务,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
推荐理由:最高法知产法庭在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中作出首例对待给付判决,明确双务合同中互负义务时的裁判思路,为同类案件提供解决范式。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光距公司与普能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关于网线连接的特征构成使用环境特征,改判普能公司侵权成立并赔偿共计15万元。法院指出,用于说明被保护技术方案用途、适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的技术特征可能属于使用环境特征,若被诉侵权产品实际适用于该限定环境,即视为具备该特征。本案进一步明确了使用环境特征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解释规则及保护范围限定作用。
推荐理由:判决厘清了产品权利要求中用途与适用对象特征可构成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标准,为侵权比对提供了具体指引。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因“宽泛管辖、强力救济”的特点,正成为数据中心相关知识产权诉讼的热门选择。该机构在应对此类纠纷时展现出独特的程序优势与执法力度。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 No. 2026-2128 案号驳回 Massoud Heidary 对 Amazon.com Inc. 的专利侵权上诉,因其在一审判决后逾30天期限才提交上诉状。依据 28 U.S.C. § 2107(a) 及 Bowles v. Russell 判例,该期限为强制性且涉及管辖权,无衡平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