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就(2023)最高法知民终2221号案裁定专利无效致先行裁驳时鉴定费由原告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2221号民事裁定中认定,侵害专利权纠纷审理期间若因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而由法院先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侵权诉讼产生的鉴定费用一般应由原告负担。
推荐理由:裁定明确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导致先行裁驳时鉴定费由原告负担,并指引原告在行政判决撤销无效决定后可另行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2221号民事裁定中认定,侵害专利权纠纷审理期间若因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而由法院先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侵权诉讼产生的鉴定费用一般应由原告负担。
推荐理由:裁定明确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导致先行裁驳时鉴定费由原告负担,并指引原告在行政判决撤销无效决定后可另行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种控制胶囊或探针运动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涉案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指出证据1旨在避免拉动或拖拽导致的组织损伤,与本专利利用接触面摩擦力实现翻滚运动的发明构思存在明显差异,且证据1未公开与内壁接触的技术场景。被诉决定基于胶囊在胃肠道内不可避免地接触这一推断,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摩擦力改变支撑点,属于后见之明,缺乏依据。
推荐理由:判决明确当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发明目的缺乏关联或存在反向教导时,难以认定改进动机,为创造性判断中避免后见之明提供了具体裁判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行终485号行政判决书中,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06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7的保护范围清楚。法院指出,虽然权利要求1中两处使用了“同一中心线”,但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的整体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合理确定其分别指代纵向和横向的不同含义,因此不构成《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广东省东莞市宏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郑某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该案件于2026-09-28发布,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