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就(2023)最高法知民终2221号案裁定专利无效致先行裁驳时鉴定费由原告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2221号民事裁定中认定,侵害专利权纠纷审理期间若因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而由法院先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侵权诉讼产生的鉴定费用一般应由原告负担。
推荐理由:裁定明确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导致先行裁驳时鉴定费由原告负担,并指引原告在行政判决撤销无效决定后可另行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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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民终2221号民事裁定中认定,侵害专利权纠纷审理期间若因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而由法院先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侵权诉讼产生的鉴定费用一般应由原告负担。
推荐理由:裁定明确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导致先行裁驳时鉴定费由原告负担,并指引原告在行政判决撤销无效决定后可另行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种控制胶囊或探针运动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涉案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指出证据1旨在避免拉动或拖拽导致的组织损伤,与本专利利用接触面摩擦力实现翻滚运动的发明构思存在明显差异,且证据1未公开与内壁接触的技术场景。被诉决定基于胶囊在胃肠道内不可避免地接触这一推断,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摩擦力改变支撑点,属于后见之明,缺乏依据。
推荐理由:判决明确当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发明目的缺乏关联或存在反向教导时,难以认定改进动机,为创造性判断中避免后见之明提供了具体裁判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终365号行政判决,驳回德国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涉及“分析细胞增殖性病症的方法和核酸”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推荐理由:判决明确了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需基于常规实验方法而非宽泛理论推测进行合理确信。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行终557号行政判决书中,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80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法院认为,鉴于亚马逊网站产品上架时间和图片存在修改可能性,且无直接证据证明对比设计在申请日前公开,博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不能认定涉案外观设计构成现有设计。
推荐理由:二审判决确立了电商平台网页证据的审查标准,明确卖家可编辑上架时间与图片时,仅凭页面显示信息不足以认定现有设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