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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改判区分专利许可与配套交易合同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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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综述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947号案中,就盛兴公司与高现民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涉案《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系两份独立合同。其中,《补充协议》约定的35万元属于设备采购与工程施工费用,而非对原专利许可费的变更。据此,最高法改判支持专利权人盛兴公司,要求高现民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29万元及违约金。该案明确了“实施专利技术”与“为实施专利而进行的物质条件准备”在法律属性上的区别,旨在维护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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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9月30日 23:21
最高法改判支持盛兴公司获付29万元专利许可费及违约金,明确区分许可与配套交易合同属性。报道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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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精选最高人民法院就盛兴公司与高现民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947号案中改判支持专利权人盛兴公司,要求高现民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29万元及违约金。法院认定涉案《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系两份独立合同,后者约定的35万元属于设备采购与工程施工费用,而非对原专利许可费的变更。该案明确了“实施专利技术”与“为实施专利而进行的物质条件准备”在法律属性上的区别,维护了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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