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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决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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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扬州四某公司与扬州市联某公司之间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5月8日,联某公司在临时保护期内签订购销合同并完成被诉侵权产品制造。针对跨越临时保护期的交付行为,法院认为其属于合同履行,不构成侵害专利权,但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应支付适当费用。最终,最高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联某公司向四某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2万元。该判决明确了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专利行为的法律定性及费用承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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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9月30日 23:21
最高法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令联某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2万元。报道时间线
沿着报道,了解事件的不同侧面。
9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就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作出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扬州四某公司与扬州市联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联某公司向四某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2万元。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5月8日,联某公司在临时保护期内签订购销合同并完成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其跨越临时保护期的交付行为属于合同履行,不构成侵害专利权,但应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支付适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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